各市属监管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做好既有建筑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房屋倒塌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不断做好既有建筑特别是商业街区及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持续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现就切实做好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既有建筑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专业人员,对既有建筑安全隐患逐一排查梳理、全面造册见底。做到有研究、有部署、有方案、有排查、有鉴定、有整改、有档案记载以及企业全覆盖、既有建筑全覆盖。要主动邀请行业监管部门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行业技术专家进行业务指导,确保排查的科学性、客观性。要重点突出多次装修改造或多次变更经营主体的建筑;由其他用途改建为酒店、宾馆、饭店的建筑;居住和生产、经营、办公、仓储等多功能混合的建筑;商业街区、出租房屋及由外单位使用的房屋;尚未移交的职工住房等。排查结果及整治方案由产权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对未按规定设计、审批、无资质施工及无竣工验收的建筑;未按规定设计、审批进行改扩建、装修改造的建筑(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及改变承重结构等);建设年代久远、建设标准低,维修保养跟不上的建筑以及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建筑,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加大投入力度,及时整改。对建设手续不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结构布局、擅自开挖地下空间的房屋;建成时间较早、设计施工标准低、维修不及时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出现异常或受损情形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以及存在其他较大隐患的房屋,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三、对排查、检测、鉴定为危险建筑的,要及时上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在尚未解危前,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落实专人管理。对观察使用的危险建筑,应制定监管方案,落实责任人;对处理使用的危险建筑,要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落实解危主体,及时排除隐患;对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但需停止使用的危险建筑,应及时撤出人员,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对需整体拆除的危险建筑,应立即撤出人员,予以拆除。要制定、完善既有建筑安全应急抢险预案,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不断提升既有建筑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贯彻落实及隐患整改情况,请作为每月安全生产工作简报的重要内容,及时报送我委。
徐州市国资委
2022年5月18日